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裕禾农产品开发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柏庄镇远景路(原县棉花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堂,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斌,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庆,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温胜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庆,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68号。
法定代表人:袁家健,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济野,安阳市殷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裕禾产品农业开发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安阳市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阳市裕禾农产品开发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