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严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林世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严新与被执行人林世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严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2963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994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72963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严新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920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