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石旭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33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旭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石旭亮在中国农业银行62×××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道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