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丽娟,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告:王继斌,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丽娟与被告王继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丽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