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辛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潍坊八九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309国道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13034009C。
法定代表人:李培涛,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辛超与被告潍坊八九九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辛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8月运费、安装费等共计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份原告为被告配送货物,按件计算,安装费、卖产品费另计,现原告不再为被告配送货物,被告尚欠原告运费、安装费等共计18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潍坊八九九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不认可,7、8月的运费的确未和原告进行结算;原告在工作期间因失误造成一台电视迟延入库导致买赔,我司垫付了1599元;2020年7月份原告运输过程中有一个客户投诉,需要扣除原告1000元;原告曾经去我老家用油漆在墙上、门上喷涂不雅文字,我恢复原状花费500元,要求扣除;原告把我员工张玉洁的四个车胎扎破,我垫付修补费1040元,要求扣除;原告在2020年8月7日起擅自离职,我需要雇佣其他员工截止到8月给我造成损失为4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配送货物劳务工作。庭审中,原告提供其自己统计的2020年7月—8月配送货物及工资计算明细,主张被告欠付劳务费17553元。经被告质证认可欠付原告劳务费15008元,但要求扣除因原告迟延入库造成的电视买赔损失1599元。对该损失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辛超向被告潍坊八九九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认可欠付15008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答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潍坊八九九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辛超劳务费150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辛超负担21元,被告潍坊八九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爱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