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边巴拉姆,女,藏族,现住在吉隆县。

被执行人:蒋巴,男,藏族,现住在吉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巴拉姆与被执行人蒋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蒋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0)吉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吉民初字第3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蒋巴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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