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祥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芮城县古魏镇王夭村第十一村民组。
地址:古魏镇王夭村第十一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余满朝,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祥子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王夭村第十一村民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祥子主体不适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祥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西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吉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