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双溪镇严家团村201-20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R60B1X0。
法定代表人:杨新宇。
被申请人:怀化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桃花源小区2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74348567P。
法定代表人:肖旭亮。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湖南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智慧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853732440。
负责人:曾小玲。
审理经过
申请人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湘1281民初8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怀化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2021年6月18日申请人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怀化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怀化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