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敬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安永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梁永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敬元、安永梅与梁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21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梁永利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3月25日到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其房地产情况。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永利有财产可供执行。经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永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梁永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期间,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永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原住处查找未果。现申请执行人杨敬元、安永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永利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卞广庆
审判员 张为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