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吴奕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琳,女,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洲,男,住本市。 被告:邵晓伟,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告邵晓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鸿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