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涂钦昌。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苏12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钦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涂钦昌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16)苏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6日,向涂钦昌送达刑事裁定书。2017年10月27日,该犯被交付执行。2021年2月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21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2021年3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日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2021年4月6日,本院视频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繁荣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无锡监狱指派警官缪超群、杨晔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涂钦昌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认为,罪犯涂钦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检察员当庭宣读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检执检减庭意〔2021〕36号减刑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涂钦昌提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刑幅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罪犯涂钦昌向法庭陈述,通过监狱组织的普法教育,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感到后悔,今后会认真改造,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执行机关代表当庭出示了罪犯涂钦昌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及执行裁定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钦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经过普法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获得表扬五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81.93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了(2019)苏12执9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其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涂钦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涂钦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从宣告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43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 霞
审 判 员 卢 宁
审 判 员 占 书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