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永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安徽久隆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峨嵋山路与福州路交口节节高综合开发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JBK62。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永梅与安徽久隆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22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