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陈振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腊梅诉被告陈振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腊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腊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腊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腊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