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朱永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仲飞,系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和丽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8771892182T。 法定代表人:朱立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杰,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65289B。 法定代表人:蔡泽龙。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7760399M。 法定代表人:邓发文。 指定管理人: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光、郑荣,系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桃花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8347662Q。 法定代表人:洪昌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系第三人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明、朱永健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本案。原告刘金明、朱永健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明、朱永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金明、朱永健撤诉。 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刘金明、朱永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方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薛韵莹 书 记 员 薛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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