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云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魏存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申请人:周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云杰与被申请人魏存良、周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云杰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存良、周凤英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70,000元予以保全。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赵云杰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为担保(保单号码:PZPP21210112160000000017)。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被申请人魏存良、周凤英的银行账户发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魏存良共有以下银行帐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18675792075、62284118106512718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4681002009174;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409ef4af83fa9b6@wx.tenpay.com;被申请人周凤英共有以下银行帐户:中国农业银行788201131016323、6228461818005242175、6228481818675789873、6228431819020120716、7882011310163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5824681002778354。上述银行账户反馈信息共计存款43541.1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云杰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魏存良、周凤英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魏存良、周凤英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禁止变更帐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