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照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青浦区练塘镇东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东淇村东叙118号。 法定代表人:沈顺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培明,系青浦区练塘镇东淇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审理经过
原告陆照弟与被告青浦区练塘镇东淇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照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照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燕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聪 书 记 员 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