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弈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季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弈璇与被执行人李静、季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3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弈璇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李静、季红卫支付案件款1084224元,被执行人李静、季红卫对该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李静名下位于呼图壁县皇城一号7-1306号房产。2021年9月13日,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询问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弈璇同意接受该涉案的财产,以案件的流拍价317196元抵偿债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静、季红卫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静、季红卫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李弈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静、季红卫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连波 审判员 赵义云 审判员 辛奇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