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法定代表人:李首峰,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蕾,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告:张贵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贵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兴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明东 书记员 刘 越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