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何贤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志权与被执行人何贤林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贤林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550元(其中案款4,500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