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文琼,女,回族,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被申请人:李兴课,男,回族,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文琼与被申请人李兴课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马文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马文琼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恐吓、威胁、辱骂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被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考虑到孩子较小及被申请人当庭承认错误等原因,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表示已经和好。但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在和好的这段时间内仍旧会向之前一样再次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恐吓、威胁、辱骂申请人,为此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分别对申请人马文琼、被申请人李兴课进行了询问。被申请人李兴课认可,在2021年3月10日上午九点左右时,其看到马文琼的手机有短信或者微信提示,要求马文琼拿给其看,因马文琼不给看,且马文琼之前曾有外遇,便产生猜疑,当时双方发生为此争吵不能理智正确解决,其便殴打了马文琼,并把她的眼睛还有嘴巴及额头打伤,现在眼睛还是青的。双方生活期间也曾为家庭琐事会发生了打架。
申请人马文琼依法提交了结婚证明、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文琼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条件,故对马文琼人身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禁止李兴课对马文琼实施辱骂、威胁、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李兴课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