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云,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河畔新城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北镇市沟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颖,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颢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期全,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立云与上诉人姜颖、成都颢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谢喜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立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7元、上诉人成都颢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3元、上诉人姜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闻 伟 审 判 员 李 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启林 书 记 员 张艾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