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青,女,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姜诗财,男,汉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青诉被告姜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青撤回对被告姜诗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