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兴油委。 法定代表人:刘绍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晖,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辽宁銘旗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7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许培民 审判员 孔祥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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