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朝阳,男,1966年8月4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申请执行人:孔维学,男,1965年2月8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申请执行人:胡京亚,男,1990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申请执行人:汲立志,男,1974年5月27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申请执行人:陈法卫,男,1962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申请执行人:孔海艳,男,1971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申请执行人:汲志民,男,1960年3月13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申请执行人:孔会凯,男,1965年3月19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吕高中,男,1989年3月7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申请人胡朝阳、孔维学、胡京亚、汲立志、陈法卫、孔海艳、汲志民、孔会凯与吕高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8民初66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吕高中偿还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朝阳、孔维学、胡京亚、汲立志、陈法卫、孔海艳、汲志民、孔会凯劳务报酬80995.72元及利息。因吕高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胡朝阳、孔维学、胡京亚、汲立志、陈法卫、孔海艳、汲志民、孔会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申请人对上述调查表示认可. 2.经法院在不动产、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吕高中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 3.查明被执行人吕高中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0995.7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侯俊涛 审判员 韩 杰 审判员 张 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