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834266Q。
法定代表人:范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荣,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诗源,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托普职业培训学校,住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57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00MJD834243M。
法定代表人:王涛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青岛托普职业培训学校教师。
被告:青岛托普科技培训学校,住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57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13MJD942252A。
法定代表人:王涛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系青岛托普科技培训学校教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托普职业培训学校、青岛托普科技培训学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托普职业培训学校、青岛托普科技培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丛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