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纵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东岳,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纪统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纵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统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湛江纵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纪统斌已全额退还款项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湛江纵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湛江纵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湛江纵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 奎
人民陪审员 杨昌颖
人民陪审员 王 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钟境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