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徐州市贾汪区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学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俊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312国道平桥交警支队东50米。 负责人:陆锦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辖区郑东新区龙源八街与龙文路交叉口龙源嘉苑3号楼2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家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京深路北段。 负责人:张伟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前进路72号(南侧1幢101室)。 负责人:王治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林,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莉因与被上诉人杜学刚、苏俊生、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彭莉诉请的车辆停运等损失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慧捷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项 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林立 书记员王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