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L7HU3K,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浩坤,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梅,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审理经过
关于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杨梅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萍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做出的(2020)萍仲字G3564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云08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