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茂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海,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联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陶文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宜,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训雨,男,1972年10月21日,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凌茂富与被告杨联超、陶文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对被告杨联超、陶文球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茂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茂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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