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防东路总部基地5号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585410055J。

法定代表人:胡新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兆发煤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峪镇北涧沟西村。

法定代表人:李贵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峪镇南大峪村。

法定代表人:郝金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磁县。

被执行人:郝金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郝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波、郝金付、郝玉平、邯郸市峰峰兆发煤焦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冀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波、郝金付、郝玉平、邯郸市峰峰兆发煤焦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972.8139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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