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定县鑫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578494369G(1-1)。

法定代表人:翟雪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慧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6A2W79。

法定代表人:刘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定县鑫安加油站与被申请人河南慧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定县鑫安加油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慧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85777元。申请人平定县鑫安加油站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定县鑫安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慧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777元。银行账户冻结的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449元,由申请人平定县鑫安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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