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启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旭晨。
审理经过
原告郭启雷与被告上海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启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