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庄,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