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全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代理人田汉学,男,成年,系原告之子。
被告袁春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全华与被告袁春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并且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田全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