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梅,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谨菡,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与被告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发现本案与另案的案情及诉讼主体相似,另案已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尚未审结,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现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