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育才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春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浩凌 书记员戴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