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周绍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刘华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崇州市街子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茶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桂英,村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珊、周某、周绍清、刘华君与被执行人崇州市街子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川0184民初1387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崇州市街子镇茶园村村民委员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三郎分理处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担保人雷丹所有的房屋。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崇州市街子镇茶园村村民委员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担保人雷丹所有的房屋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崇州市街子镇茶园村村民委员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三郎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740698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雷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房屋【XXXXXX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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