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一名,男,****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高举光,男,****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一名与被申请人高举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申请人高一名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高一名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