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瑞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18(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71878L。

法定代表人:何振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婷、郭燕玲,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叶妙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瑞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锋、叶妙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万瑞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193901.09元及利息;2、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2142.5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黄锋、叶妙桃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锋、叶妙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锋、叶妙桃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3、经多次通过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锋、叶妙桃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锋、叶妙桃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万瑞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和执行措施告知其,申请执行人福建万瑞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大松

审判员  陈燕娜

审判员  赵景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学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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