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负责人:田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彦辉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20)吉038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吉林省茂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以及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车辆维修费用51410元,但是公估报告的结论为:此次事故造成案涉车辆损失金额51410元,该结论需要满足提供变速箱出厂合格证及厂家发票的情形下成立,孙彦辉并未提交变速箱出厂合格证及厂家发票。另外,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内容为:“1.新旧变速箱在相同的位置具有相同或类似的铸造标识内容,如车厂LOGO、制造国别、壳体材质、制造年份、变速箱编号等。由于旧变速箱壳体的制造年份与涉案车辆的生产年份相同,可以推定属于原车所配变速箱,而新变速箱总成未见分解拆卸痕迹,因此,基于现有的证据可以认为新变速箱具有外在的‘原厂’实物特征;2.检查发现新变速箱壳体上有标识显示壳体制造年份为2014年,且新变速箱的编号打刻码仅剩后四位,编码的其余部分已被清除,同时,由于未能获取任何有关新变速箱的采购交易与交付凭据以及新变速箱产品的出厂档案资料,因此,在已获得证据条件下无法判明新变速箱的‘原厂’商品属性”,而该鉴定意见书第五项专家组鉴定意见为:在现状下,案涉×××号车辆现在安装的变速箱总成具有“原厂”实物特征。经本院函询,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函,说明:“变速箱在制造时对核心零部件(轴、齿轮、壳体)生产、装配总成、试验检测等工艺要求比较高,各个厂家对自己的技术都处于严格保密的状态,每个变速箱对应一个编号,为了便于主机厂查询及溯源,变速箱编号不会出现重复的情况。因此市场上出现的变速箱主要为主机厂生产件、维修修复件、拆车件。结合现场勘验时更换的变速箱外观,螺栓未见拆卸痕迹、变速箱号被打磨,现有证据表明案涉车辆更换的变速箱为拆车件,属于二手变速箱,不是原变速箱主机厂出厂的全新变速箱”。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案涉保险车辆更换的变速箱的价值没有查清,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20)吉038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杨迪 审判员    刘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殷晓慧 书记员    邓堡杭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