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双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被告:连卫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双民与被告连卫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梁双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梁双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彦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