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兴龙路37号龙居社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512647X3。
委托代理人:王秀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东营市。
被申请人: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RBYUA29。
法定代表人:刘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7235438H。
法定代表人:王炳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一路北、港西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5239461X。
法定代表人:刘虎,董事长。
被申请人: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新华兴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17093123。
法定代表人:张晖,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世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光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29272000Y。
法定代表人:尚玉峰,执行董事兼总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启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工银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TB3UR9X。
法定代表人:王炳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瑞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尚庄社区19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T95QD3W。
法定代表人:尚玉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王炳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申请人:张俊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申请人:张艳华,女,1968年1月8日,住东营市。
被申请人:尚加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
被申请人:刘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
被申请人: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
被申请人:尚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
被申请人:张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胡华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与被申请人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世强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启点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瑞正商贸有限公司、王炳南、张俊叶、张艳华、尚加胜、刘虎、张娟、尚永江、张晖、胡华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世强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启点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瑞正商贸有限公司、王炳南、张俊叶、张艳华、尚加胜、刘虎、张娟、尚永江、张晖、胡华书名下银行存款11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世强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启点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瑞正商贸有限公司、王炳南、张俊叶、张艳华、尚加胜、刘虎、张娟、尚永江、张晖、胡华书名下银行存款11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