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730XT。

负责人:惠小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生辉,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光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农民。

被执行人张秀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光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农民。系被告张秀银之夫。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银、张秀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光银、张秀银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理赔金3015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32150元,于2021年4月份起每月30日偿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王光银、张秀银负担,被告负担的390元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3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银、张秀银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光银、张秀银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理赔金和违约金合计2915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合计29540元,当庭履行4000元,下剩案件款25540元,自2021年7月起,每个月30日前付6500元,直至案件款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302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王光银、张秀银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可于2022年1月1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02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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