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开发区,学生。

法定监护人:李宗刚(李某1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开发区*室,无职业。

原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开发区,学生。

法定监护人:李宗刚,(李某2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开发区*室,无职业。

被告:王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系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的法定监护人李宗刚,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1、李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0年4月始给付二原告抚养费各6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与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经乾安县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后被告与李宗刚复婚。2020年被告离家出走,二原告向被告要求抚育费未果呈讼。

李某1、李某2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是,1、离婚协议书一份;2、户口薄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同意自2021年原告起诉之日起给付每名子女每月抚养费600元、同意李某1抚养费与李某1直接交付、同意李某2抚养费与其监护人间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承认李某1、李某2在本案中主张每月给付每名子女抚养费各600元及抚养费履行意见的事实,故对李某1、李某2主张的王某认可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抗辩抚养费给付时间自李某1、李某2向本院起诉时间起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从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李某1、李某2请求自2020年4月给付抚养费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相反,王某抗辩自起诉时给付抚养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自2020年4月始王某每月各支付李某1、李某2抚养费600元。自2022年始按季度给付抚养费,每季度首月“1”日给付;

二、驳回李某1、李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李某1、李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凤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佳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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