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6号重庆市俊坤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703305588。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祥丽,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琪,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朝庆,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孝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 庆 书 记 员 刘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