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影,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刘韩,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影诉被告刘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3800元并支付利息109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2020年10月多次向原告借款64000元,经结算,出具65000元借条一份。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39800元。其中使用原告京东白条消费15700元。后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刘韩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告2020年10月多次向原告借款64000元,经结算,出具65000元借条一份,约定于2021年5月21日还款。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4100元。后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京东白条消费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录音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持65000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另外偿还借款本金39800元,但其提供的转账材料金额合计24100元,另有京东白条消费记录157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使用,故本院支持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100元。综上,本院支持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1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0920元(截止2021年4月26日,原告已自行支付的网贷利息)。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自认部分款项系其网贷方式取得,对该部分借款合同,本院认定无效。结合原告陈述及个人信用报告,本院认定网贷款项合计51600元:11600+10000+10000+17500+2500。原告主张上述款项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另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借款存在利息的约定,截止2021年4月16日,尚未届借条约定还款时间2021年5月21日,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0920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影借款本金881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被告刘韩负担1001元,由原告王影负担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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