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加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中连圣祥(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0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O1FX050A。 法定代表人:刘宏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连胜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环球大厦C座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028497。 法定代表人:崔玉兴,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25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加田与中连圣祥(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连胜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3220元、案件受理13800、执行费114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中连圣祥(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连胜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12日、7月3日、8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连胜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因数额较小,未实际扣划。 2.经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中连圣祥(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登记信息 3.经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中连圣祥(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连胜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7月1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后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分别对二被执行的法定代表人刘宏升、崔玉兴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6月8日,本院执行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查询,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7月16日,本院委托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中连圣祥(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反馈信息为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8月19日,本院分别对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宏升、崔玉兴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因二人下落不明,本院暂未未实际实施。 七、2021年8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5执1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被执行人中连圣祥(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连胜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加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占军 审判员 王庆刚 审判员 马 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