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红斌,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郊区。

审理经过

被告:王文彦,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郊区。原告赵红斌与被告王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赵红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0元及合同约定违约金12000元整。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整,约定于2019年2月20日偿还,并写下借条,借条约定被告如无法按时结清,将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12000元)。到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因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按照借条协议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被告付清原告欠款60000元,并支付借条约定违约金12000元,共计720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王文彦的住址信息无法通知被告王文彦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文彦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红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  丽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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