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海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海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理赔款项**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元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以(2020)鲁1002执前调229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7月5日、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情况,根据信息反馈情况,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但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四、本院经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并委托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晓东 审判员 丛明霞 审判员 杨继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