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营业场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翔龙嘉莲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DKXAW4Q。
负责人:吴正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明,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国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江国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陈福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王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胡国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诉被告胡国元、江国贵、陈福全、王兴国、胡国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于2021年7月6日以被告胡国元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承担。